无锡审结大案,揭开第四方支付违法一角
在现代支付体系中,第四方支付,也就是聚合支付,整合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和电信运营商等支付工具,连接支付机构与终端用户,整合交易渠道,实现资源优势互补,给人们带来便捷。然而,这一新兴支付方式在监管不完善的情况下,却沦为不法分子的犯罪温床。
近期,无锡中院对一起第四方支付相关刑事案件作出终审裁定。2019年到2023年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冉某、李某某罔顾国家法规,以公司名义在三方支付平台打造虚假网上商城,搭建聚合支付通道,与信用卡代还、套现类APP勾结,大肆开展非法信用卡套现业务。他们通过虚构交易,为信用卡持卡人套取现金并收取手续费,非法经营金额高达61.5亿元。一审法院根据三人犯罪事实和危害程度,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六年、罚金150万元;冉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70万元;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罚金4.5万元 。刘某某上诉后,无锡中院依法驳回,维持原判。
信用卡套现与代还:违规操作的金融漩涡
信用卡套现,是持卡人违反与银行约定,通过虚构交易、现金退货等虚假消费手段,绕开银行提现限制,借助POS机或第三方支付平台把信用卡透支额度转为现金。而延期还款功能,则是相关APP接收指令后,设定消费与还款计划,利用信用卡剩余额度,以虚拟交易套现后再充值还信用卡,实现账单延期。这两种行为都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把信用卡授信额度变成现金,让金融机构资金风险大增,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支付结算是经济活动中的货币给付与资金清算行为,银行是法定中介,未经央行批准,其他机构不得擅自经营支付结算业务。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也明确,未经央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从事金融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完善了非法经营罪规定,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扰乱市场秩序且情节严重的,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筑牢防线:监管与民众的双重责任
第四方支付平台因监管缺失,资金安全和用户信息保护存漏洞,不法分子借此从事信用卡套现、代还等非法活动,严重威胁金融市场稳定。面对这一情况,监管部门要尽快完善监管体系,明确第四方支付平台准入标准,细化权利责任分配,加强对其组织架构和资金流向的全方位监管,从源头遏制违法犯罪。同时,广大民众也要提升金融法律意识,不被眼前利益诱惑,远离信用卡套现、代还等违法操作,树立正确消费观和利益观,共同维护金融市场的健康秩序。只有监管与民众齐心协力,才能有效防范金融风险,让支付行业在合法合规的轨道上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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