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男子唐某某办POS机帮人养卡套现2300万获刑5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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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建省晋安法院审结了一起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套取信用卡现金,涉案金额巨大的非法经营案件。被告人唐某某在没有相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申请并购买了数台POS机,帮助朋友江某、翁某和吴某等人套现金额达人民币23099766.13元,情节特别严重,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没收作案工具3台POS机,笔记本电脑及66张信用卡等。
据法院提供的判决书显示:2015年1月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唐某某为非法牟利,申请并购买了数台POS机具,未经有关部门许可,帮助江某、翁某等持卡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套取信用卡现金,并按刷卡金额0.4%左右的比例收取相应“手续费”(实际收客户手续费为1%)。
2015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唐某某不间断利用POS机具进行套现牟利,期间唐某某在电脑上制作了EXCEL表格用于记录其帮忙套现人员的信用卡及每月的垫资数额、手续费等信息。
2018年11月28日,民警在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五四北泰合广场1号楼XXXX检查时,当场查获POS机具三台、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POS机签购单四盒和信用卡六十六张。后民警从现场查获的唐某某的笔记本电脑中提取到2015年至2018年的EXCEL账单记录,并通过网络调取了现场扣押四种签购单的四家POS机平台关于唐某的所有交易流水明细。经福建海峡会计师事务所对四个POS机交易平台“畅捷支付、联动优势、现代支付、中付支付”中列示的“交易(扣款)金额”进行汇总统计,金额为23099766.13元。2018年12月3日,唐兆荣主动到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新店派出所投案。
晋安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扰乱国家金融秩序,涉案金额达人民币23099766.13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根据到案经过可知,被告人唐某某虽系主动投案,但未能如实供述其犯罪罪行,依法不能认定其成立自首,故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唐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请求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最终结果:被告人唐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暂扣在案的作案工具(POS机、笔记本电脑、银行卡等物),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依法处置。
根据我国金融业务特许经营的相关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被告人唐某某利用银行系统发放的POS机,以虚构交易等方式将信用卡内的授信额度直接转化为现金套取出来,为持卡人办理现金支付业务,其实质是替银行向持卡人给付货币,同时又规避了银行的取现费用。因此,其通过POS机套现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结合本案查获的POS机签购单的情况来看,大部分系大额交易,相关金额均接近或达到了相应信用卡的授信额度。持卡人提取大额现金往往是由于经济状况出现问题等原因,该行为对于发卡行存在极大的风险隐患。同时,银行根据商户类型的不同对刷卡消费收取回佣,对批发类商户实行优惠扣率。故被告人唐某某从事POS机套现的行为基本为无成本或低成本运作,严重影响了正常的金融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