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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银行信用卡收单部副总因收受贿赂被判八年半

来源:POS机网 作者:POS机办理网 本文tag:信用卡收单

 

最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公布了一起案件,被告人高某甲和高某乙因为分别帮助当时的农业银行信用卡中心中层干部王某转移受贿资金300万余元和340万余元,被判处洗钱罪,各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被缓刑一年,同时被罚款人民币一万元。

据了解,王某负责该行的外卡收单作业和外卡业务管理工作。从2015年2月至2022年8月,王某利用职务之便,接受了1730余万元的贿赂。为了掩饰、隐瞒贪污贿赂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王某通过妻子和妻弟的银行账户转移非法所得。最终,王某因受贿罪和洗钱罪被判刑8年半,并被罚款155万元。

经查,王飞在担任农业银行信用卡中心收单管理部副总经理(副处长)、收单管理部专家、信用卡中心商户发展部副总经理(副处长)等职务期间,接受业务单位深圳财宝公司时任总经理刘某的请托,利用其负责外卡收单作业和外卡业务管理工作等职务便利,为该公司在与农业银行开展的国际卡网上支付合作业务中提供帮助。

刘某为了让财宝公司在农业银行相关合作业务上获得竞争优势,安排其表弟代表财宝公司陆续以现金形式给予王飞共计1730万元。刘某称,他于2014年10月左右认识王飞,当时刘某任财宝公司总经理,财宝公司与农业银行开展外卡收单业务的机构合作业务。由于担心在合作良好的情况下被终止合作,故刘某每个月都会给王飞10万元,后来提高到每月20万元。刘某通过公司账户转款的方式给他的表弟,并安排他提现后交给王飞。

根据王飞干部履历表、干部任免审批表、中共中国农业银行委员会(组织部)《关于王飞等同志任职公示的通知》、《信用卡中心党委会纪要》、农业银行信用卡中心关于王飞主要工作职责说明等材料可认定,王飞的身份系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其上述行为构成受贿罪而不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在审查王飞受贿案的过程中,浦东新区检察院发现了王飞的妻子高某甲、妻弟高某乙涉嫌提供银行账户供王飞转移、转换资金的洗钱犯罪线索。经查,2022年1月,王飞为掩饰、隐瞒其收受贿赂的犯罪所得来源和性质,通过使用其妻弟高某银行账户存现后转账的形式转移受贿款共计100万元,后用于购买个人房产。

高某乙证实称,2021年底,姐姐打电话给他让他去一趟北京,姐夫王飞说单位发了一笔100万元的现金奖金,想借用他的银行账户存一下这笔钱,等需要用的时候再让他把钱转回。在他答应后,王飞从房间里拖出一个粉紫色的旅行箱,他没有清点就拖走了,存钱的时候总计是100万元。2022年过年前,姐姐打电话给他,让他把钱转给王飞,他分54.5万元和45.5万元两笔转过去。此后,王飞以发放奖金、用钱买房为由,先后多次让妻子高某甲、妻弟高某乙帮助自己存现转账。

对于王某的大额现金“奖金”,高某甲与高某乙期间意识到可能来路不正,出于担心曾询问王某现金来源,得到的是王某“不要多问”的回答。二人并没有进一步深究反而予以放任并继续帮助存现转账。经查,高某甲协助王某转移资金人民币300万余元,高某乙协助王某转移资金人民币340万余元。

实际上出借账户帮助他人洗钱同样可能构成洗钱罪。浦东新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明知王飞的现金系贪污贿赂犯罪所得仍通过提供银行账户存现后转账的方式掩饰隐瞒贪污贿赂犯罪所得的来源及其性质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三)项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浦东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因帮助王飞转移受贿钱款犯洗钱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被缓刑1年同时被罚款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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