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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第四方支付平台非法套现高达61.5亿,无锡中院重判揭示行业监管漏洞

来源:POS机网 作者:POS机办理网 本文tag:聚合支付第四方支付信用卡套现

 

聚合支付,即第四方支付,是一种创新的支付方式,它通过整合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以及电信运营商等多种支付工具,为用户提供便捷的支付体验。这种支付形式位于用户与支付机构之间,通过集成不同的支付渠道,实现了资源的互补和优化。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使用的“收钱吧”和“哆啦宝”就是典型的第四方支付平台。

近期,无锡中院审结了一起涉及第四方支付的刑事案件。2019年至2023年间,被告人刘某某、冉某和李某某违反国家相关规定,非法从事信用卡套现业务。他们以公司名义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设立了虚假的网上商城,并建立了聚合支付通道,与信用卡代还和套现类应用软件对接。通过虚构交易向信用卡持卡人支付现金,并从中获取交易手续费获利,非法经营数额高达61.5亿元。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属于共同犯罪。一审法院根据他们的犯罪事实和社会危害程度,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判处冉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被告人刘某某提起上诉,但被无锡中院依法驳回,维持原判。

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第四方支付平台的资金安全性和个人信息保护存在隐患。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这些漏洞,搭建非法支付通道进行信用卡套现、代还等违法活动,对金融市场的稳定造成了严重威胁。信用卡套现是指持卡人违反与发卡银行的约定,通过虚构交易或现金退货等方式避开银行提现限制,将信用卡中的透支额度转换为现金的行为。而延期还款功能则是在APP接收到持卡人指令后生成还款计划,设置消费日期、金额和还款日期,利用剩余额度进行虚拟交易后再充值进信用卡,从而部分还清当月账单以达到延期还款的效果。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支付结算是指单位或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及其他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进一步明确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这两种方式均是在未发生真实商品交易的情况下变相将信用卡授信额度转化为现金,使金融机构资金面临高度风险,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为了应对这一问题,一方面需要加强对第四方支付平台行为的规范监管,明确其权利和责任分配,加强外部监管;另一方面也要提醒广大民众提高警惕,树立正确的利益观和消费观,自觉远离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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